黃斑部病變是現代人常見的疾病。陳OO於民國95年及97年分別向兩家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定期壽險等險種。且投保時就有檢附全部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病歷,當時也有詳細敘明眼部疾病。民國101年,陳OO因罹患「雙眼黃斑部病變」,持續於醫院接受治療,經六個月的治療之後,確定雙眼視力全殘,陳OO跟兩家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卻遭保險公司拒賠。保險公司的理由是什麼?保險顧問的影響是什麼?法官又怎麼判?
懂理賠的保險顧問有多重要?
在陳OO的訴訟裁判書內文陳述:「…陳OO當天除無人陪伴自行前往之外,當場竟能夠未使用任何輔助器材且毫無困難的親自填寫保險金申請書及簽名,此明顯與兩眼全殘之情形即有不符,故引起被告公司員工揣測。」 壽險顧問是什麼角色?如果,此時有個懂理賠的壽險顧問在,是不是有機會可以避免之後的訴訟?你或許會想,也許之前沒有相同案例可以參考。這是有可能的事。可是如果已經發生過的案例,壽險顧問知不知道就是關鍵。此訴訟發生於民國102年,民國104年發生了相似的案例(失明獲理賠竟能騎車?按此連結),保險公司還告客戶詐欺,結果敗訴。如果我是客戶,已經失明了,還要被告詐欺,心理會是什麼感覺?由這些不斷發生的案例可知,懂理賠的壽險顧問,可讓保險公司跟客戶進行更好的協調,讓客戶獲得真正的安心。
能騎機車,卻可以理賠失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保險字第55號 (按此連結)
原告 陳OO【勝訴】
被告 保XX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敗訴】
被告 三XXX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敗訴】
爭點1: 眼科醫學上就失明之認定,不僅依據萬國視力表或其他檢測方式進行檢查,尚須綜合觀察考量病人之視覺功能是否喪失亦屬重要,而從本案原告之日常生活行動表徵(無須輔具或他人攙扶能活動行走自如/自行騎乘機車/操作電梯按鍵自如/日常從事電梯維修)判斷,原告並未喪失視覺功能,實難認定符合失明。
爭點2: 比較原告投保前與投保後之雙眼黃斑部結痂並無變大,何以投保前能正常看見?投保後卻又自述看不到,而達雙目失明之程度?
爭點3: 如認原告已達失明程度,然原告投保前、後之雙眼黃斑部病變差異程度甚微,顯見原告投保前視力已屬不良,即投保時危險已發生,系爭保險契約應屬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保險字第55號結果
1.原告雙眼已達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事故發生情形,已如前述,是原告雖於本件保險事故發生後,透過學習以適應並利用眼角餘光從事日常生活,此應係原告發生保險事故後,為生存所為之訓練,尚不得以此即反推論原告雙眼失明之保險事故未發生。
2. 本件被告並無法證明原告於投保時已達失明之狀態,則原告之前開雙眼視力因黃斑部病變惡化至失明之結果,應符合兩造保險契約約定因意外導致殘廢(雙眼失明兩耳功能喪失)時之保險事故之情形,應屬無疑,被告依約有給付保險金之義務,亦不待言。
黃斑部病變後確定符合失明條件,可獲得理賠,也可以透過學習可適應並利用周邊視野(眼角餘光)從事日常生活。
後續查無保險公司上訴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