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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3日 星期三

不懂這些,癌症少賠100萬





近年國內外多位名人,如傅達仁、劉駿耀、賈伯斯、卡爾拉格斐等人都死於胰臟癌,胰臟癌突然讓人驚心膽跳。胰臟癌,被認為是癌中之王,因為它很不容易早期發現,也不容易治療。

民國87年江OO向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新光新防癌終身保險」簡稱防癌險);又於91年投保「新光新長安終身壽險」 (簡稱壽險)。江OO於102年診斷為胰臟癌確診,治療期間經過多次手術後仍不幸去世。當配偶林OO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金157萬元卻遭保險公司拒絕。想像一下,家人要如何一邊忍受失去所愛之人的痛苦,一邊又必須與保險公司爭取自己的權益?


保險業務該扮演何種角色?


一般的客戶只會接觸招攬的業務員,而理賠通常由進行招攬的業務員送件,但其實也只是「送件」而已,之後的結果就由理賠部門決定。

理賠是一門專業,不該只是簡單的送件而已。送件後,若遇到保險公司有疑慮甚至拒絕理賠,又該怎麼處理?爭取理賠要相當熟悉過去相關的判決以及保單的條款。依我在保險公司3年的經驗發現,要在保險公司內看到過去詳細理賠資料的機會實在少之又少,所以我必須花時間研究過去的案例,才能知道過去發生類似的案件,法院大多是怎麼判的?該如何幫客戶在訴訟上爭取最有利的條件。又要怎麼找到有利於客戶的證據,最理想的情況當然是協助客戶在協商過程中就能夠獲得保險公司的理賠,如果真的非得進法院,我也可以為客戶在辯護、辯論、舉證上提供一定的協助。


不懂這些,癌症少賠100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保險字第51號(按此連結)

原告 被保險人配偶林OO【勝訴】
被告 新光人壽保險公司【敗訴】

爭點1:被保險人江OO於附表所進行之手術,是否屬於防癌險保單條款第17條所約定「以治療癌症為直接目的」所進行之手術?原告請求每次手術按保額12%理賠,有無理由?

爭點2:被保險人江OO於附表所進行之手術,是否屬於壽險綜合保障附約條款第10條所約定之手術?究應按「新光手術保險金表」第63、64-1款之給付率計算保險金?或應按該表第149款之惡性新生物手術給付率計算保險金?

105年12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保險字第51號結果

原告依據防癌險及壽險附加綜合險保單可再請求被告給付保險金合計103萬2,000元

保險公司不服上訴

106年04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06年度保險上易字第4號(按此連結)

林OO等人依保險契約及附約之關係,請求新光人壽公司給付127萬2,000元及自104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透過上面的判決案例,如果我的客戶發生理賠爭議,在協商的過程中便可以協助客戶提出證據,為客戶爭取合理的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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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做這,你的重大疾病險根本不賠?(按此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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