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熊國維
高雄一名40歲男子到健身房運動,正當他在做「挺舉」的動作時,憋氣進行,胸口卻突然一陣劇痛,讓他當場倒地,送醫診斷是主動脈剝離,醫師連夜為他進行14個小時手術,才救回一命。像這樣運動健身的過程中身體受傷甚至失能,意外險賠不賠?
讓我們透過案例一起來了解
安安在健身過程中進行單槓引體向上運動而意外受傷,前往一般診所就醫治療未好轉,後經醫師診斷有椎間盤突出等傷害並接受手術治療,經治療多次亦未見起色,醫師診斷安安術後仍遺有外傷所致非由疾病所引起,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安安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卻遭拒絕,安安因此訴訟。究竟法院怎麼判?原因為何?
意外傷害保險,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來說,可能有「證據遙遠」或「舉證困難」的問題,固得主張用「證明度減低」之方式,減輕其舉證責任。可是對於給付保險金的前提「非由疾病引起」、「外來突發事故」此二項待證事實,仍須證明至使法院之心證度到達降低後之證明度,獲得該待證事實為真實之確信,始盡其證明責任。從上面文字,可以清楚的知道,關鍵在於舉證。安安能不能夠證明自身的傷害確實是因為健身過程所導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 0 2 年度保險字第3號
案例怎麼說?
安安在健身過程中進行單槓引體向上運動而意外受傷,前往一般診所就醫治療未好轉,後經醫師診斷有椎間盤突出等傷害並接受手術治療,經治療多次亦未見起色,醫師診斷安安術後仍遺有外傷所致非由疾病所引起,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安安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卻遭拒絕,安安因此訴訟。究竟法院怎麼判?原因為何?
法院的判定標準?
意外傷害保險,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來說,可能有「證據遙遠」或「舉證困難」的問題,固得主張用「證明度減低」之方式,減輕其舉證責任。可是對於給付保險金的前提「非由疾病引起」、「外來突發事故」此二項待證事實,仍須證明至使法院之心證度到達降低後之證明度,獲得該待證事實為真實之確信,始盡其證明責任。從上面文字,可以清楚的知道,關鍵在於舉證。安安能不能夠證明自身的傷害確實是因為健身過程所導致?
判決書怎麼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 0 2 年度保險字第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