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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日 星期三

解剖醫責險:追溯日如何算?怎麼保?





作者:熊國維

首次投保醫師業務責任險(醫責險)的時候,最讓人搞不懂的就是追溯日如何算?以及怎麼保才能安心?要搞懂追溯日?我們先來看看什麼是追溯日?


追溯日是什麼?


追溯日是指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約定並載明於保險單內之日期,被保險人執行醫師業務之行為須發生於追溯日後至保險期間屆滿日前。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連續投保時,以第一年保險契約之始日,作為後續各年度續保契約之追溯日。
這裡的說明,有兩個最讓人難懂的地方
1.連續投保指的是?
2.第一年保險契約之始日?
只要搞懂這兩個問題,追溯日的計算就一點都不難。
市面上的醫責險追溯日有三種方案,無追溯日、追溯1年、追溯2年及2年以上。


無追溯日。第一年契約之始日等於投保日。保障範圍為期一年,假設110.09.01投保,保障期間就是到111.09.01,保障範圍只限於投保的當年度。醫責險是一年一約,下年度重新簽約,就再保障下一個年度。

追溯一年。第一年契約之始日等於投保日往前加一年。保障範圍為期二年,假設110.09.01投保,往前追溯至109.09.01,保障期間就是109.09.01~111.09.01。
每次投保就只會追溯到前一年,不會追溯到第一年契約之始日。



追溯2年及2年以上。第一年契約之始日等於投保日往前加二年。保障範圍為期三年,假設110.09.01投保,往前追溯至108.09.01,保障期間就是108.09.01~111.09.01。
至於「2年以上」,指的就是「連續投保」。每次續保就會追溯到第一年契約之始日108.09.01,也就是從108.09.01之後都在保障範圍之內。


中途變更追溯日會有什麼影響?


在110.09.01投保追溯2年及2年以上,原本往前追溯至108.09.01。如果中途變更追溯日會有什麼影響?


假如在111.09.01變更投保為追溯1年,這時候追溯日會依照重新投保年度追溯日起算,即變成110.09.01。即使隔年再變更投保為追溯2年及2年以上,也都只能追溯至110.09.01,而無法回到原本的第一年契約之始日108.09.01,保障範圍將因此而減少。所以ㄧ旦投保追溯2年及2年以上的方案,無必要就最好不要變更。


怎麼做保最安心?


如果是PGY第一年要投保,因為之前尚無執業行為,因此首年投保可採用無追溯方案。第二年度變更為追溯1年,第三年度之後再投保追溯2年及2年以上。如此一來,整個醫師的執業生涯保障範圍都不會有間斷,還可以節省前兩年的保費。醫責險是屬於「平準保費」,從第三年度開始保費就固定,可是保障範圍卻可隨執業生涯不斷拉長。

如果是PGY第二年要保,就是從追溯1年的方案開始,隔年再變更為追溯2年及2年以上。至於R1以上的醫師建議就從2年及2年以上開始。



為什麼建議最終都是2年及2年以上的方案?因為考量侵權行為的損害請求時效,建議追溯日不要低於2年。


結論


在醫師執業的初期就投保醫責險,善用追溯日規劃,可以讓整個執業生涯獲得連續性的保障。「平準保費」設計,保費固定,保障範圍卻可不斷拉長,讓醫師執業的每一天都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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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8日 星期六

解剖醫責險:醫師業務責任險怎麼挑?






作者:熊國維

如果花時間研究市面上的醫師業務責任險(醫責險),會發現看起來長的都一樣。既然如此是不是就眼睛閉起來隨便買一家就好?當然不是。既然外在(條款)長得都一樣,就讓我們從內在(服務)來下手。

#保費太便宜要小心。醫療糾紛勝訴,醫師業務責任險有什麼用?文章中有提到,醫師業務責任險是在醫師知道自己有麻煩的那一刻,保險顧問就會會同理賠人員,法律顧問,醫療顧問,談判專家一起介入。以和解為原則,去協助醫師圓滿的解決醫療糾紛。
當保費太便宜的時候,千萬別只看保費就決定。這種便宜保單,當遇到醫療糾紛,保險公司的專家們可能不會在第一時間就介入協助,只有當確定醫師有責任時,才會有理賠人員出面。等於醫師還是要獨自面對醫療糾紛的過程。當保費與市場落差過大時,千萬要小心。

#法律顧問經驗是否足夠。去醫院看病,每位醫師都有擅長的專科。法律顧問也是一樣。當醫師購買醫師業務責任保險後都會收到一張律師事務所的證書。上面可見律師事務所的名稱及配合律師的名字。從這邊可以去查詢,律師及事務所是不是對醫療糾紛有足夠經驗,是否為這方面的專家?這資訊可以在購買前就請業務員提供。




#和解率是多少?既然醫師業務責任險是以和解為原則去解決醫療糾紛。購買前可以詢問業務員,保險公司的和解率是多少?以和解率高的作為首要選擇。雖然這資訊並不很透明,不過如果業務員可以很清楚地回答,代表他對商品是比較了解,也可作為購買前的參考。

挑選醫師業務責任險要從內在(服務)下手,保費太便宜要小心,法律顧問經驗要足夠,再以和解率高低做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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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4日 星期二

解剖醫責險:醫療糾紛勝訴,醫責險有什麼用?






作者:熊國維

新聞報導因產婦及嬰兒體重過重,導致接生時嬰兒右手臂骨折。產婦事後將當時負責接生的A醫師告上法院。
經一審法院判決,被告A醫師無疏失,判決醫師勝訴。事後A醫師在FB點出「醫師業務責任險」的必要性。依照這個案例結果,醫師無責任,保險是不會理賠。為什麼A醫師依然認爲「醫師業務責任險」有必要?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先來看看什麼是「醫師業務責任險」?


什麼是醫師業務責任險?


「醫師業務責任險」(醫責險)是在保醫師執業上遇到糾紛的保險。從保險顧問知道醫師有麻煩的那一刻開始,保險顧問就會跟保險公司的理賠人員、法律顧問、醫療顧問、談判專家介入,幫醫師把這個醫療糾紛,以和解為原則,圓滿的解決。

在自己的銷售經驗中,很多醫師聽到「醫師業務責任險」都認為是要在醫師有責任的情況下才去做理賠。因此忽略了投保「醫師業務責任險」的重要性。A醫師的案例,一審勝訴,保險一定不賠,是不是就沒用,錢就白花了?遇到醫療糾紛,沒有跟有「醫師業務責任險」又有什麼差別?


有跟沒有「醫師業務責任險」的差別?


「醫師業務責任險」是以和解為原則,訴訟為例外去協助醫師解決醫療糾紛。除了盡量達成和解之外,當病患跟家屬不同意和解而訴訟,或者是像A醫師經考慮後,決定進行訴訟。在這些情況下,沒有跟有「醫師業務責任險」對醫師來說有什麼不同?





如果醫生沒有投保「醫師業務責任險」,當發生醫療糾紛時,醫師必須自己去面對病患或家屬,自己去找律師去走完訴訟程序,耗時又耗精神,多少會影響工作與生活。如果最後判定有疏失,賠償金額也須自行負擔。





當醫師有投保「醫師業務責任險」,在知道醫師有麻煩的第一時間,保險顧問就會同理賠人員、法律顧問、醫療顧問、談判專家開始介入。讓醫師在過程中不是孤軍奮戰,穩定心情與情緒,建立處理原則與共識,讓工作與生活維持在常軌。萬一最後判定有疏失,賠償金額也會有保險公司依保額共同負擔。
如果真的遇到醫療糾紛,實務上「醫師業務責任險」要怎麼用?


「醫師業務責任險」處理流程


「醫師業務責任險」用6個步驟,協助醫師處理醫療糾紛。這6步驟分別為:
1. 當醫師被主張醫療疏失及提出損害賠償時協助出險備案。
2. 就醫療事故進行評估分析。
3. 進行醫師業務責任險責任檢視。
4. 同醫師向病患家屬說明處理結果。
5. 助醫師調解、和解與訴訟。
6. 完成理賠。
整理成下圖可以更清楚了解這6個步驟是如何運作。


「醫師業務責任險」是在保醫師執業上遇到糾紛的保險,當然是已幫醫師處理醫療糾紛為主。可是在實際執行時,它也同時幫到病患跟家屬。


「醫師業務責任險」對病患跟家屬有什麼用?


新聞常見,因醫療糾紛病患或家屬就到醫院或診所,撒紙錢、拉布條、抬棺抗議,給醫生很大的壓力。這些行為,除了尋求真相外,最終會回到金錢的求償。當這種不理性的行為發生,如果病患跟家屬知道有保險公司出面協調賠償,是不是比較容意冷靜下來?是不是就會願意坐到談判桌上,把後續的流程好好走完?而不是選擇使用激烈的方式來訴求。如此一來,就可以讓醫師、病患或家屬的壓力釋放,工作及生活都盡可能的回到常軌。

如果沒有保險公司介入,醫師就必須自己出面去安撫病患或家屬的情緒,可是醫師自己心裡也很煎熬,要如何冷靜的去處理呢?


結論


「醫師業務責任險」不只是在醫師有責任時才理賠的工具。而是當醫師有麻煩的那一刻開始,保險顧問、理賠人員、法律顧問、醫療顧問、談判專家就會介入用法律、保險團隊陪伴醫師面對醫療糾紛的好幫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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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1日 星期四

解剖醫責險:有責任再出險。會賠嗎?






作者:熊國維

你知道,保險權利,2年不行使就失效?
OO醫院(師)非常清楚這樣的權利。可是他們萬萬沒想到,這樣的認知讓他們在往後的理賠上大吃一驚。

OO醫院向保險公司投保醫師業務責任險,保險期間為92.12.12零時起至93.12.12零時止。之後每年續保至98.01.03零時止。93.06.21郭OO至醫院開刀治療,卻於93年9~10月間發生下半身癱瘓,病患認為有醫療疏失,進而提告,醫院於97年6月間向保險公司通報出險,並於97.08.26以150萬元與郭OO達成和解並清償完畢。保險公司卻表示拒絕理賠。理由為何?

什麼是醫師業務責任險?


被保險人因經營醫療業務在保險期間內於營業處所內發生醫療過失責任,致第三人受有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不保事項內容?

於本保險單有效期間內發生被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而被保險人未在保單期滿後6個月內提出賠償請求之賠償責任。


為什麼會有爭議?








判決書怎麼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保險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後續無上訴資料


醫者為什麼誤解?


從判決文推測,有3種可能。

一、「提出賠償請求」與「給付保險金」2種責任的混淆
「提出賠償請求」責任。白話說就是「出險」,看的是通知保險公司的時間有沒有在約定內。
「給付保險金」責任。須符合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之約定。看的是責任確定的時間。

二、「保單滿期」的誤解
醫師業務責任險是一年一約的險種。保單滿期是指當年度保單到期日,既使之後續約,事故發生的年度保單到期日也不會因此而往後推延。就算OO醫院續保至98.01.03也不會因此後延。

三、「2年請求權」的誤解
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2年不行使而消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請求之日是指知道要被告了的時間而不是責任確定的時間。因此起算日應該是93.10月左右,到95.10月行使權便已消滅。


結論


「原告固因前開醫療糾紛涉訟,然於該案判決確定前,原告是否有應負賠償責任之情事尚未確定,須至97年8月26日原告與訴外人OOO達成和解後,方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並進而產生保單中提出賠償請求之義務。」這是判決書裡原告(醫者)的自訴。
這段話我很有感,醫責險就是為了轉嫁醫療糾紛的風險,為什麼醫者會有這樣的誤解?是對內容的不了解?還是接收到不正確的資訊?為避免這樣的誤解,可以怎麼做?就個人的學習提供1點建議。




2019年11月20日 星期三

解剖醫責險:先和解,鑑定卻無責任。賠不賠?






作者:熊國維
行醫走跳,醫者如何安全下莊?
常聽身邊學法律的朋友說,「瘦的和解,贏過胖的訴訟」。這也成為自己在開始學習「醫師責任險」理賠時候的處理準則。然而,究竟什麼樣的「和解」才可以讓醫者安心?在實務上我們都會建議醫者,責任未釐清前不要簽和解書。可是當醫者真正面臨醫療糾紛時,往往會想盡快達成和解,可能會在責任未確定前便達成和解,如此當醫者申請理賠時,會引發哪些爭議呢?事後醫者被認定無責任,保險公司可以因此不賠嗎?

90年8月,李OO(化名)於韓OOO(化名)診所接受流產手術,詎料,注射麻醉藥劑後,引起休克後死亡。事後家屬質疑有醫療疏失,故提出刑事及民事賠償之訴訟。韓醫師沒想到自己會遇到這種事,當時有向保險公司投保醫院綜合意外責任險,保額為400萬元。因此請保險公司協助與家屬進行協商,在保險公司的參與下,與家屬於90年8月10日達成和解,同意賠償620萬元,當時韓醫師的責任尚未釐清。鑑定結果出爐之後,韓醫師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卻不願給付,理由為何?


什麼是醫院綜合意外責任險?


被保險人因經營業務在保險期間於營業處所內發生下列事故,致第三人受有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且在保險期間內初次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公共意外責任
二、醫療過失責任
被保險人之醫事人員在營業處所或外派執行醫療業務時,因過失、錯誤或疏漏而違反其業務上應盡之責任,直接引致病人體傷或死亡之事故。

條款如何定義承認、和解或賠償之參與?

除必要之急救費用外,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本公司參與者,本公司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本公司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責任未釐清就和解容易發生的爭議?


1.責任保險是否以被保險人在執行醫療業務時,違反其業務上應盡之責任,為賠償之先決要件?

2.保險公司是否有參與和解過程或同意和解結果,而應負擔保險之責?


為什麼保險公司不願給付?


韓醫師在糾紛發生時,未等待醫療鑑定結果出爐,便急著與家屬和解及給付和解金,結果之後的醫療鑑定認為韓醫師在醫療行為上,應無過失。保險公司認為,既然韓醫師無依法需要負的賠償責任,就算保險公司有參與和解過程,也不因此而需要理賠。


判決書怎麼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保險字第 158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92 年保險上字第 72 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5 年台上字第 2820 號民事判決

上訴駁回。


結論


判決結果並沒有絕對的對錯。一、二審法官用不同的角度來判決。如果你是法官你會怎麼判?你是醫者會希望是哪一個結果?從保險的角度,該不該理賠?
儘管本案例在高等法院判決勝訴,然而整個過程曠日費時,應也不是被保險人當初的本意。 如何避免發生這樣的事,依自己的所學提供3點建議做為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