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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1日 星期四

解剖醫責險:有責任再出險。會賠嗎?






作者:熊國維

你知道,保險權利,2年不行使就失效?
OO醫院(師)非常清楚這樣的權利。可是他們萬萬沒想到,這樣的認知讓他們在往後的理賠上大吃一驚。

OO醫院向保險公司投保醫師業務責任險,保險期間為92.12.12零時起至93.12.12零時止。之後每年續保至98.01.03零時止。93.06.21郭OO至醫院開刀治療,卻於93年9~10月間發生下半身癱瘓,病患認為有醫療疏失,進而提告,醫院於97年6月間向保險公司通報出險,並於97.08.26以150萬元與郭OO達成和解並清償完畢。保險公司卻表示拒絕理賠。理由為何?

什麼是醫師業務責任險?


被保險人因經營醫療業務在保險期間內於營業處所內發生醫療過失責任,致第三人受有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不保事項內容?

於本保險單有效期間內發生被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而被保險人未在保單期滿後6個月內提出賠償請求之賠償責任。


為什麼會有爭議?








判決書怎麼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保險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後續無上訴資料


醫者為什麼誤解?


從判決文推測,有3種可能。

一、「提出賠償請求」與「給付保險金」2種責任的混淆
「提出賠償請求」責任。白話說就是「出險」,看的是通知保險公司的時間有沒有在約定內。
「給付保險金」責任。須符合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之約定。看的是責任確定的時間。

二、「保單滿期」的誤解
醫師業務責任險是一年一約的險種。保單滿期是指當年度保單到期日,既使之後續約,事故發生的年度保單到期日也不會因此而往後推延。就算OO醫院續保至98.01.03也不會因此後延。

三、「2年請求權」的誤解
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2年不行使而消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請求之日是指知道要被告了的時間而不是責任確定的時間。因此起算日應該是93.10月左右,到95.10月行使權便已消滅。


結論


「原告固因前開醫療糾紛涉訟,然於該案判決確定前,原告是否有應負賠償責任之情事尚未確定,須至97年8月26日原告與訴外人OOO達成和解後,方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並進而產生保單中提出賠償請求之義務。」這是判決書裡原告(醫者)的自訴。
這段話我很有感,醫責險就是為了轉嫁醫療糾紛的風險,為什麼醫者會有這樣的誤解?是對內容的不了解?還是接收到不正確的資訊?為避免這樣的誤解,可以怎麼做?就個人的學習提供1點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