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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1日 星期四

解剖醫責險:有責任再出險。會賠嗎?






作者:熊國維

你知道,保險權利,2年不行使就失效?
OO醫院(師)非常清楚這樣的權利。可是他們萬萬沒想到,這樣的認知讓他們在往後的理賠上大吃一驚。

OO醫院向保險公司投保醫師業務責任險,保險期間為92.12.12零時起至93.12.12零時止。之後每年續保至98.01.03零時止。93.06.21郭OO至醫院開刀治療,卻於93年9~10月間發生下半身癱瘓,病患認為有醫療疏失,進而提告,醫院於97年6月間向保險公司通報出險,並於97.08.26以150萬元與郭OO達成和解並清償完畢。保險公司卻表示拒絕理賠。理由為何?

什麼是醫師業務責任險?


被保險人因經營醫療業務在保險期間內於營業處所內發生醫療過失責任,致第三人受有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不保事項內容?

於本保險單有效期間內發生被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而被保險人未在保單期滿後6個月內提出賠償請求之賠償責任。


為什麼會有爭議?








判決書怎麼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保險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後續無上訴資料


醫者為什麼誤解?


從判決文推測,有3種可能。

一、「提出賠償請求」與「給付保險金」2種責任的混淆
「提出賠償請求」責任。白話說就是「出險」,看的是通知保險公司的時間有沒有在約定內。
「給付保險金」責任。須符合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之約定。看的是責任確定的時間。

二、「保單滿期」的誤解
醫師業務責任險是一年一約的險種。保單滿期是指當年度保單到期日,既使之後續約,事故發生的年度保單到期日也不會因此而往後推延。就算OO醫院續保至98.01.03也不會因此後延。

三、「2年請求權」的誤解
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2年不行使而消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請求之日是指知道要被告了的時間而不是責任確定的時間。因此起算日應該是93.10月左右,到95.10月行使權便已消滅。


結論


「原告固因前開醫療糾紛涉訟,然於該案判決確定前,原告是否有應負賠償責任之情事尚未確定,須至97年8月26日原告與訴外人OOO達成和解後,方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並進而產生保單中提出賠償請求之義務。」這是判決書裡原告(醫者)的自訴。
這段話我很有感,醫責險就是為了轉嫁醫療糾紛的風險,為什麼醫者會有這樣的誤解?是對內容的不了解?還是接收到不正確的資訊?為避免這樣的誤解,可以怎麼做?就個人的學習提供1點建議。




2019年11月20日 星期三

解剖醫責險:先和解,鑑定卻無責任。賠不賠?






作者:熊國維
行醫走跳,醫者如何安全下莊?
常聽身邊學法律的朋友說,「瘦的和解,贏過胖的訴訟」。這也成為自己在開始學習「醫師責任險」理賠時候的處理準則。然而,究竟什麼樣的「和解」才可以讓醫者安心?在實務上我們都會建議醫者,責任未釐清前不要簽和解書。可是當醫者真正面臨醫療糾紛時,往往會想盡快達成和解,可能會在責任未確定前便達成和解,如此當醫者申請理賠時,會引發哪些爭議呢?事後醫者被認定無責任,保險公司可以因此不賠嗎?

90年8月,李OO(化名)於韓OOO(化名)診所接受流產手術,詎料,注射麻醉藥劑後,引起休克後死亡。事後家屬質疑有醫療疏失,故提出刑事及民事賠償之訴訟。韓醫師沒想到自己會遇到這種事,當時有向保險公司投保醫院綜合意外責任險,保額為400萬元。因此請保險公司協助與家屬進行協商,在保險公司的參與下,與家屬於90年8月10日達成和解,同意賠償620萬元,當時韓醫師的責任尚未釐清。鑑定結果出爐之後,韓醫師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卻不願給付,理由為何?


什麼是醫院綜合意外責任險?


被保險人因經營業務在保險期間於營業處所內發生下列事故,致第三人受有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且在保險期間內初次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公共意外責任
二、醫療過失責任
被保險人之醫事人員在營業處所或外派執行醫療業務時,因過失、錯誤或疏漏而違反其業務上應盡之責任,直接引致病人體傷或死亡之事故。

條款如何定義承認、和解或賠償之參與?

除必要之急救費用外,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本公司參與者,本公司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本公司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責任未釐清就和解容易發生的爭議?


1.責任保險是否以被保險人在執行醫療業務時,違反其業務上應盡之責任,為賠償之先決要件?

2.保險公司是否有參與和解過程或同意和解結果,而應負擔保險之責?


為什麼保險公司不願給付?


韓醫師在糾紛發生時,未等待醫療鑑定結果出爐,便急著與家屬和解及給付和解金,結果之後的醫療鑑定認為韓醫師在醫療行為上,應無過失。保險公司認為,既然韓醫師無依法需要負的賠償責任,就算保險公司有參與和解過程,也不因此而需要理賠。


判決書怎麼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保險字第 158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92 年保險上字第 72 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5 年台上字第 2820 號民事判決

上訴駁回。


結論


判決結果並沒有絕對的對錯。一、二審法官用不同的角度來判決。如果你是法官你會怎麼判?你是醫者會希望是哪一個結果?從保險的角度,該不該理賠?
儘管本案例在高等法院判決勝訴,然而整個過程曠日費時,應也不是被保險人當初的本意。 如何避免發生這樣的事,依自己的所學提供3點建議做為結論。



2019年11月8日 星期五

拼退休,靠工作可以嗎?





作者:熊國維

你是否想過,退休是誰決定?

有些人會說是責任決定。有些人回答是公司、老闆決定。更多人則認為是自己。當我們再進一步問,自己怎麼決定?「錢」是最多人的答案。

你的工作可以讓你自己決定退休嗎?如果不行,你會如何準備?

從前有個小村莊,有兩位好友保羅與阿諾。
有一天村長決定雇用兩個年輕人穿過山谷,把山上的泉水運送到村裡來。
報酬按照他們每天運水的數量來計算,他們非常興奮馬上投入工作,每天早上他們提著水桶來往山泉和村莊之間,他們很努力的工作把水運到村莊,來賺取收入。

一段時間後,阿諾想:若要增加的收入,就要換更大的水桶,然後就可以提回更多的水,他相信有了更多的收入,很快就可以得到夢寐以求的房子;而保羅也在思考一樣的問題,只是他在思考著如何更輕鬆但能賺到更多、更久的方法,有一天他終於想到了方法,他打算拉一條水管直接把山泉水引到村莊裡來,有了這條水管後他就能將更多的水引到村子裡來,也不需要在每天提水了。

於是,他邀請他的好友阿諾一起拉水管,但阿諾拒絕了他。阿諾腦袋裡只想著今天能賺到多少錢以及能買到什麼,用賺更多的錢去實現夢想,而賺錢唯一的方法就是用更大的水桶。保羅不死心,於是他跟阿諾說,不然這樣,在我建造水管的期間,你將收入的20%交給我,然後等水管建好了,除了原本你交給我的錢之外,每年我再還給你這些錢的2.5%,然後給一輩子,你覺得如何。

阿諾是個聰明人,聽完後開始思考,哪一個方法對自己最好?

方法A,只用大水桶賺錢。年輕的時候或許可以獲得不錯的收入,讓自己買新衣服,建造了更大的房子,過著還可以的生活。可是有一天年紀大了,身體可能就開始出現疲勞而無法負荷水桶的重量,如此收入也慢慢開始減少。或者,在提水的過程中,不小心受傷而無法提水,收入從此便中斷了,該怎麼辦?

方法B,跟保羅一起拉水管。建造這個水管可能要花了不少時間跟心力,在建造水管的時間裡獲得的效益並不明顯,而且村長可能會找別人來提水,生活將無以為繼,很難撐到將水管拉好,賺取收入。

方法C,用大水桶賺錢,且提撥20%收入給保羅。或許沒辦法住更大的房子,大魚大肉享受更好的生活,可是當自己無法負荷水桶的重量,收入也慢慢開始減少的時候,卻可以為自己提供一份替代性的收入。而且,當幾年後水管拉好了,不需要自己在每天提水桶就能把水運到村裡,即使當自己在睡覺度假的時候,水管的水都能不斷的幫自己賺錢。

看到這裡,你會建議阿諾選擇哪一個方法?為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