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OO向被保險公司投保防癌終身健康保險契約。後經檢查發現左側乳房罹患乳癌,而進行乳癌手術與治療。之後跟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卻遭保險公司拒絕。
保險公司認為,因治療癌症醫療行為所造成的併發症,屬醫療行為後遺症,非直接因癌症引起之併發症,不符合理賠要件。
蔡OOO向保險公司投保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日後因鼻咽癌治療後併發症,三次住院治療。之後申請理賠,保險公司拒絕給付。
保險公司認為三次住院期間除就鼻咽癌之「後遺症」進行高壓氧治療外,並無進行其他癌症本身或其併發症之治療,不符合保險金理賠要件。
因癌症引起的併發症、治療行為造成的併發症、治療後之後遺症,癌症險到底賠不賠?
什麼是癌症險?
癌症險又稱防癌險,主要是針對住院期間的癌症治療進行分項理賠給付。有些保單給付條件僅限癌症直接原因,有些則包含癌症所引起的併發症。如果保單條款不包含併發症,則保障的範圍相對受限。
可是就算保單條款包含了併發症,癌症險就一定賠?
併發症的認定,可能發生什麼爭議?
1. 治療行為所造成的併發症,不屬於直接因癌症引起之併發症?
2. 治療後之「後遺症」,不屬於癌症之「併發症」?
為什麼癌症所引起的併發症會有爭議?
癌症險來說,因癌症有轉移、擴散和復發的特性,治療中也易引起併發症。可是在這些過程中,究竟哪些是癌症所引起的併發症?哪些是屬於後遺症?一般人不具專業醫療背景,根本無法知悉。當保險公司與保戶認定不一致時,爭議便產生。
誰可能會有爭議?
罹癌且接受住院治療,而本身具有防癌險之個人。
爭議發生,怎麼辦?
有爭議發生,最好就是經由過去法院判決的理賠案例來協助舉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保險字第9號 (按此)
針對治療行為所造成的併發症,不屬於直接因癌症引起之併發症?
法院做出詳細解釋。
結論
保險公司敗訴。
「併發症」不僅侷限於「癌症之疾病併發症」,亦應包括難以預防甚至無法事先避免或防範之「癌症之治療併發症或合併症」。
保險公司以「併發症」與「後遺症」字面文義之不同,抗辯所謂「後遺症」情形應排除於防癌附約約定範疇適用之外,已明顯違背一般社會常情及契約當事人之真意,所辯云云,委無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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